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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2015年扶持产业发展 “2+2”政策体系的通知(合高管〔2015〕137号)
2015/10/30 9:37:45 浏览次数:3001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2015年扶持产业发展

“2+2”政策体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5年合肥高新区促进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15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2015年合肥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措施》、《2015年合肥高新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简称“2+2”政策体系)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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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合肥高新区促进产业转型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高新区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现代服务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产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重点支持产业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智能制造和“中国制造2025”提升改造。

3.重点支持企业包括:在国际、国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高成长性的优势企业,拥有地方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

4.重点支持项目包括: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列入省“861”、市“1346”、“121”项目库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高新区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

5.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促进优质项目落户

6.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入区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投资额度大、产值效益好、建设速度快的行业龙头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7.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区内企业扩建或异地技术改造(在合肥高新区范围内)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省、市和高新区明确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放大,最高不超过2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8.鼓励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和销售中心。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国内外知名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国家级总部和销售中心,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设立省级总部及销售中心,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奖励。

9.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配套补助。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比例配套,无规定配套比例的按照中央到位资金10%的比例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贴息。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建设期贷款,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的三年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贴息比例分别为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5%。

(二)支持重点产业加速发展

11.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集成电路设计、开发企业以及测试的公共技术平台等,按照修改调整后的《合肥高新区关于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政策。

12.支持语音信息产业发展。对进入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的语音研发、应用企业,另行制定专项支持政策。

13.鼓励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在高新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高新区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和逆变器等产品,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0.1元/度的补贴,补贴年限5年;对提供屋面资源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MW的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面奖励)。

14.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药品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或复审的生物医药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复审的生物医药销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支持智能装备产业的发展和应用。对新引进高新区从事机器人研发、系统集成、制造的企业,完成注册、正式运营并实现销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从事机器人研发、系统集成、制造的高新区原有企业,在其机器人产品销售收入达300万元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高新区企业售出首台(套)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给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2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市级“借转补”政策中的“智能工厂”项目、“数字化车间”项目支持的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外,高新区额外给予所获补助补助资金20%的资金配套奖励,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支持环保产业发展。鼓励节能环保核心区内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参与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对中标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工程类项目按照合同总额5%、运营维护服务类项目按照三年实际营业额的5%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7.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区内企业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高新区新设省级以上电商分销平台,且实现区内开票的,按年实现新增销售额给予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8.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对文化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用的50%予以补贴,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获得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0. 支持区内保税仓库建设。

(1)对区内企业投资建设保税仓库,并通过海关验收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供高新区内其他进出口企业使用的,其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30万、50万的一次性奖励;

(2)对进驻保税仓库发展的企业,给予仓储租赁费用每月5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21.高成长性优质企业奖励。对区内高成长性优质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考核,结合实际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22.鼓励企业创优达标夺杯。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卓越绩效奖、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省“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新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新产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建安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鲁班奖”、省“黄山杯”等优质工程,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奖励企业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依据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当年万元产值能耗下降情况较好,排名前五名且比上年指标下降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达到一定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24.鼓励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对当年度完成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三大体系认证的符合高新区产业扶持方向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助,已认定为规上企业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未认定为规上企业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按照《合肥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合高管〔2012〕182号)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25.企业选聘员工补助。

(1)对园区重点用工企业,当年净增用工人数达400人以上,给予企业200元/人的用工招聘补贴,当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和院校开展定向招聘或订单式培养,对经职业院校教学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工学一体”合作单位,“工学一体”学员毕业后与合作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享受市级“工学一体”财政补贴外,高新区另按200元/人分别给予企业和职业院校补贴。

26.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当年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7.鼓励企业拓展外向型经济。对当年首次实现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28.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29.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0.本政策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31.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2015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

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重点支持区内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研发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对我区企业在境外新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首次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国家专利金奖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金奖、省级软件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6.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7.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补贴5万元,其中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2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贴两个国家或地区),以上补助每家不超过10万元。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补贴0.3万元,取得专利证书的补贴0.5万元;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补贴0.8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补贴0.1万元;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补贴0.08万元;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补贴0.08万元。以上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当年发生的产品国际认证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累计在1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认证、注册申报核准等费用10%的补贴。

8.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三)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

鼓励环保型企业开展创新研究,对园区内企业获得环保部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奖励;参与企业享受该项奖励的50%。

9.对区内企业国家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的,其中,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二)培育创新型企业

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有望实现爆发性增长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且科研经费投入、知识产权产出、高企认定等指标符合要求的,给予以下分类支持措施: 

10.培育企业培育期内,经认定的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培育企业当年获得以下国家级计划或专项等项目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的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

(1)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大仪器设备专项、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

(2)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

(3)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4)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

12.培育企业主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30万元;参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排名前三名),奖励20万元;主编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参编行业标准的(排名前三名),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培育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对象由区环保部门审核确定。以上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14. 鼓励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

支持推广创业苗圃、大学生创业中心、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器业态,大力发展O2O等创新模式,构建一大批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按照双方约束原则,给予新型孵化服务机构场地、设备、培训、论坛等费用50%的补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初创期企业入驻孵化器。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以下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新入区企业租用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第一年按每月10元/ m2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5元/ m2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鼓励毕业企业继续在区内发展,对毕业后继续在高新区生产经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给予原孵化器管理机构2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租用示范区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其每月10元/ m2补贴(最多不超过200m2);租用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其每月10元/ m2补贴(最多不超过1000m2)。补贴以“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购买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企业,给予其200元/的一次性补贴。

15.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我区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贴平台拥有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园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审核后,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补贴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对当年新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从事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科学普及等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其3万元奖励。对区内当年服务园区企业30家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其10万元的补贴。

(四)支持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

17. 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等与合肥市政府签约并在高新区建设的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对产业技术研究院项目落户、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估情况,每年给予每家产业技术研究院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18.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动高端人才研发团队携带技术和项目创办企业,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新创办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m2)3年内最高每月25元/m2的房租补贴。

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租赁房屋的企业,以“先交后补”方式,给予其每月10元/ m2补贴最多不超过1000 m2),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购置高新区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400元/ m2的一次性补贴。

19.鼓励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活动。高新区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用于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及众创空间场地装修、设备购置等。对于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奖以上(含)的团队在高新区创立公司后,高新区给予10万元-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20.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

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教师及研究人员,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内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按照不超过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高校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学生(含在校学生和毕业两年之内的毕业生)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按照不超过教师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鼓励高校院所转让发明专利给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进行产业化,给予受让方每件3万元的奖励。

每家企业获得专项资助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附则

21.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22.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23. 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合肥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入驻合肥创新产业园的政策意见》(合高管〔2013〕307号)同时废止。

  

  

  

  

  

  

  

  

  

  

  

  

  

  

  

  

  

  

2015年合肥高新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

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更好地聚集和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高层次人才机制,促进产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用于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

2.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产业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

3.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院士。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人选;国家“863”、“973”等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3)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安徽省、合肥市“百人计划”,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战略性领军人才,“115”、“228”、“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4)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担任高级技术研究和管理人员两年以上的国际化人才。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高新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 

人才机构是指在高新区注册或开设分支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社会人才服务机构。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5.开展“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建设。

(1)鼓励引进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够引领高新区产业发展并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依据项目质量、产业化前景和相关资助协议,分类、分阶段采取创业资助、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天使投资、“借转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政府奖励等方式,给予总额最高3000万元的扶持。

(2)鼓励新入区企业依托高新区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设立创新创业团队。高新区每年从近三年新成立企业中评选出不超过10个在科研、技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对促进高新区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和重大影响的“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每个团队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分3年支付。评选出的项目团队及带头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人才项目。

6.鼓励海外人才来高新区创业。

(1)国家“千人计划”及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分别奖励创办企业100万元和50万元,要求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奖励资金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予以兑现。

(2)国家“千人计划”及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专家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租用省级以上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采取“先交后补”方式,3年内给予最高每月25元/m2的房租补贴。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和外籍专家来高新区创办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10-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租用省级以上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采取“先交后补”方式,3年内给予最高每月25元/m2的房租补贴。

7.鼓励创新创业项目入驻高新区。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含)奖项的人才带获奖项目来高新区创办企业,经认定为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意识突出、创业效应良好的优秀项目,给予每个项目10-3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

(二)鼓励人才引进

8.鼓励企业引进科技研发人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每年新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博士学历的科技研发人才累计5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人的科技人才补贴。

9.鼓励企业或人才机构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从合肥市外引进入区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年薪5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且创新作用发挥良好,给予10万元/人的奖励。由高新区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给予10万元/人的奖励。奖励金额的60%作为支持项目资金,40%作为个人资助。

(三)鼓励人才培养

10.支持企业组织开展高级管理人才研修。鼓励企业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研修选题应紧密结合高新区经济发展,兼顾企业和行业需求,以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为重点,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须邀请行业内高水平专家授课,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研修。经高新区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给予每班最高10万元的培训补贴。

11.鼓励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研修。对参加高新区组织的学术研修培训或经高新区推荐参加的省级以上高级研修培训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不高于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对口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1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的,给予每人不高于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资助。

(四)鼓励人才服务机构引进

12.鼓励各类人才机构入驻园区。人才服务机构新入驻高新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10名的企业入驻园区,给予20万元奖励;

(2)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前10名的企业入驻园区,给予10万元奖励;

(3)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人才服务不少于800 人次,且当年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5家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园区,给予3万元奖励。

(4)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安徽省高新科技人才市场,比照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政策享受房租补贴。

(五)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3.鼓励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对于完成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14. 新入区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0万元以上的(限名额),且所在企业产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和企业用工(任二项)同比增长20%以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年的人才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15.在合肥市未购房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对高层次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并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分2年支付;高层次人才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最高补贴2000元,补贴期不超过2年;高层次人才可优先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租住面积不超100 m2,2年内给予全额租房补贴。

16.开辟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立面向高层次人才的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优先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其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到区内公办学校就读。

三、附则

17.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18.本政策与区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9.本政策由区人事劳动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0.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1年。

  

  

  

  

  

  

  

  

  

  

  

  

  

  

  

  

2015年合肥高新区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

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培育和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金融服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围绕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按照“财政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建立“全周期、全方位”的金融支持体系。重点支持区内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企业发展全周期金融扶持政策

(一)初创期企业

政策支持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一般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4.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区财政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优先投资国家千人计划、安徽省百人计划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5.提供信用融资担保。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注入区属国有担保公司,由其按照专项资金规模的5-10倍,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股权或知识产权质押、股东信用等方式提供融资增信,重点支持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单个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区财政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6.鼓励银行创新信贷。强化与商业银行的战略合作,鼓励合作银行开发“银政易贷”、“创业贷”等金融产品并经高新区备案,支持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获得融资的初创期科技企业,区财政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对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区财政再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20%给予银行补贴,每家银行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7.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纳入高新区备案管理并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区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风险补助,每个投资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对每家投资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8.设立青年创业引导资金。引导资金初期规模3000万元,省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2:1比例出资,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初始创业和发展创业,资金规模放大至引导资金本金的5倍。

(二)成长期企业

政策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基金立项企业、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或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

9.建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多方合作平台,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在合作银行设立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银行按照风险准备金规模的5-10倍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对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内并通过“创新贷”、“助保贷”等科技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科技型企业,区财政按照同期基准利率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年化担保费50%给予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年化担保费率)。本条政策与第6条不重复享受。

10.企业融资成本补贴。支持企业利用融资性担保、信托、金融租赁、保险等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对通过上述机构实现融资并用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果转化,区财政按照同期基准利率20%给予企业融资成本补贴,对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本条政策与第6、9条不重复享受。

11.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强化对直接融资后备企业的培育,对纳入高新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管理的拟上市、拟挂牌和拟发债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后,奖励1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申报受理后,奖励100万元。首发上市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时,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2)对已完成股改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50万元,挂牌后再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新三板、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3)支持高新区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对在境外上市成功并将融资总额5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企业,享受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奖励政策。

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两年内,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4)支持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实现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的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区财政给予发行额的1.5%、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

(三)成熟期企业

政策支持的企业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或已上市企业。

12.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区内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企业,在实现当年给予公司50万元奖励。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再融资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时,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13.促进主体企业相关配套产业发展。鼓励主体企业为配套企业提供信用、应收账款等融资保证,区财政按照保证额的1%给予主体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单个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4.鼓励高新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贴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个并购项目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补贴实际发生费用的70%,单个并购项目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高新区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关系全部迁至高新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策。

三、企业发展全方位金融服务环境政策

(一)加快金融服务机构建设

15.对在高新区新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的,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新设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6.对高新区“合肥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内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规模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基金在高新区注册并按程序备案(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人民币),且投资于高新区的企业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20%。

(二)支持和引导投资机构发展

17.设立高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社会、民间资本投向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具体运作按照《产业投资引资基金管理办法》(合高管〔2015〕133号)执行。

18.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高新区,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满3年后,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强化金融创新体系建设

19.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评审模式,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建立健全适合其特点的评级和信用评价机制。高新区每年对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给予评估,并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奖励。

20.加快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建设,鼓励银行在高新区新设或转型为科技支行,实行专门的信贷管理与考核机制,提高科技贷款信贷风险容忍度,注重科技贷款总量和结构。高新区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占比不低于70%、科技贷款增长速度每年不低于15%、科技贷款比重达到50%的科技支行管理或项目团队给予10-30万元奖励。

(四)推进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

21.构建融合金融、科技、工商、税务等综合数据信息的大数据平台,在大数据平台基础上,建立园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上传信用报告等信息至数据库,主动公开信用信息,对企业购买信用服务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万元。

鼓励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用园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信用评级作为依据,开发信用贷款、信用担保等创新性产品并经高新区备案,每支持1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金融机构5000元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年度奖励不超过5万元。

四、附则

22.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23.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4.本政策由区财政局会同经济贸易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25.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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